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事务所与裘**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裘**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4)河新商初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裘建武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裘**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上诉人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