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裘**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4)河新商初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裘建武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裘**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上诉人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