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张**、蒋*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张**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张**所有的坐落在建湖县县玻纤厂西侧综合楼由东向西第1、2间三层房屋(房产证号号)予以查封,限查封金额为172万元。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居住,但不得出售、转让或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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