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孟**等与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孟**、唐**、谷取连诉被告刘**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孟**、孟**、唐**、谷取连诉称,被告杨*派出所刘**介入拆迁纠纷,配合开发商卞**暴力胁迫原告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超出法定职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强制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签订的《康居示范村建房合作协议》违法;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原告将刘**个人列为被告属于错列被告,经本院释明,原告拒绝变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孟**、孟**、唐**、谷取连对被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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