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烟台张**有限公司与江阴**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利港新叶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利港新叶副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烟台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原告烟台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烟台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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