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洪泽县高良涧镇滋味餐厅因与被申请人洪**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潘**、蒋**、刘**、刘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泽商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洪泽**滋味餐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