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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之委托代理人苏宝洲、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被告因鱼塘承包经营权及其附属资产转让,结欠我人民币4万元,并于2012年1月16日向我出具了欠条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现我要求被告归还欠款,但被告总是口头承诺还款,实际未能偿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4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我结欠原告鱼塘上缴款是事实,欠条也是我打的。当时,王**和任**转我的鱼塘,根据口头约定,所有的鱼塘上缴款由我缴给村里,但是2015年-2019年的上缴款我没有缴。为此原告扣住我5-6万元的转让费,为防止我不缴还让我出具了上缴款的欠条,后来他把转让费就全部给我了。另外我跟原告之间还有其他的债务要算,他卖假饲料给我,导致我鱼塘损失,我要求他赔偿损失;我鱼塘上的高压线及开户费并没有随鱼塘一起转让给原告,但原告已转让给别人了,应当补偿我;鱼塘边上的几亩田的大葱口头约定收入归我的,原告也没有给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日,被告王**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王**、任**签订转让合同一份。合同内容约定大致如下:一、甲方将林湖戴家自有承包鱼塘转让给乙方饲养,承包合同8年,从2011年-2019年,承包期以村合同为准。二、甲方提供鱼塘边所有用具,如8寸泵和电机、5寸泵电机、发电机和机器、大网、投饲机5台、增氧机5台、房子4间、船4条、三相电、所有电器、电线、电缆归乙方所有。三、鱼塘总金额8年连塘里所有鱼种和所有用具32万元整,乙方在甲方搬完东西后一次性付清。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如哪一方反悔,赔偿另一方10万元。另外,双方还口头约定所有的鱼塘上缴款由乙方负责上缴给村里。合同签订后,原告给付了被告全部的转让款,而被告并未向村里缴纳其应缴的上缴款,经原告催促,向原告出具了所欠原告上缴款4万元的欠条。

庭审中,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鱼塘、大葱等损失并进行补偿,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被告对其主张的损失项目未能举证证明。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转让合同各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欠原告鱼塘上缴款4万元,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予以佐证,且被告当庭表示认可,现原告主张被告还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至于被告王**辩称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并进行补偿的意见,因其对损失项目未能举证,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理涉,被告可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支付欠款4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800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泰州**海陵支行;帐户: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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