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张家港保**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张*初字第23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扣除已支付的款项外,江苏玖**有限公司支付张家港保**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7667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1235元,合计777935元分别于2015年1月10日前支付200000元,余款577935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全额付清。二、如江苏玖**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不按时足额履行,则需向张家港保**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即张家港保**程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总额837935元,扣除协议签订后江苏玖**有限公司已履行的款项外就全部余额向张家**法院申请执行。三、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其他纠葛。因被执行人江苏玖**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200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张*初字第2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