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绿**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绿**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绿**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港绿**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张家**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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