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许**、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许**、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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