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与邹**、华所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顾**与被执行人邹**、华所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泰兴戴*初字第0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邹**、华所扣共同偿付申请执行人顾**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交,故两被执行人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费1417元,由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未交)。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系申请执行人行使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泰兴戴*初字第0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