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兴化**钢制品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兴**钢制品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兴化**钢制品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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