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兴**钢制品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兴化**钢制品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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