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与被告(反诉原告)扬州市**具销售中心返还定金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扬州市**具销售中心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扬州市**具销售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扬州市**具销售中心撤回反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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