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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邗江区正新农村小额**公司与被告李*、赵**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扬州市邗江区正新农村小额**公司,原审被告赵**、刘*、扬州市**有限公司、王**、江苏创**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公商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审被告赵**死亡,依法应确定相关继承人参与诉讼,致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公商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4元,退还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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