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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顾*诉被告赵*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及委托代理人季**、被告赵*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顾*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年底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赵**。婚后双方因带小孩等问题多次发生争执。2014年9月,原告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将女儿带走,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男方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赵*甲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是女儿由我抚养,我承担所有的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年底左右,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赵**,在常**李中心幼儿园读大班,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判决不准离婚。双方于2014年9月左右分居至今。因夫妻感情未有改善,原告再次起诉离婚。

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无婚前婚后财产,无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14)熟梅少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等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9月左右分居至今,现被告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应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关于子女抚育问题,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综合考虑双方抚养女儿的条件及目前女儿的生活情况,本院认为女儿由被告赵**负责抚养为宜,赵**自愿承担女儿的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准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作为赵*乙的母亲,有探望女儿的权利,本院认为应从有利于女儿身心健康角度出发,确定原告的探视频率和时间,原告要求每月探视二次亦属合理。希望原、被告双方把维护子女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作为培育亲子关系的准则,梳理好各自情绪,共同营造一个宽松、温馨的交往氛围,给双方自身及子女带来良性互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顾*与被告赵*甲离婚。

二、女儿赵*乙由被告赵*甲负责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三、原告顾*享有探望女儿赵**的权利。具体探望方式及时间:自2016年1月起,于每月的第一周及第三周的周五下午16时接女儿进行探望,如女儿读书则于放学后至学校接女儿探望,于周日下午16时送女儿回赵*甲处,由原告顾*负责接送,被告赵*甲予以配合。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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