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顾**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顾*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熟贵人缘针织**公司与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钱**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民生**南京分行与宫**、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民生**南京分行与金**、陈**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民生**南京分行与吴**、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许**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南京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