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88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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