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南京分行与孙**、孙**、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孙**、陈**、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的(2012)玄锁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孙**名下共有一套房产,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xx道9号xx花园xx园20幢2单元1104室,该房建筑面积为175.39平方米,抵押权人为中国民生**京城北支行,抵押权金额580000元,首封法院为高淳县人民法院,本院拟评估、拍卖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以该房产正由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占有使用,处置周期较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后再行恢复执行。除此以外,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由其他债权人占有,处置周期较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玄锁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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