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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陈**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宿城民初字第0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3日,原告徐**经被告陈**介绍并提供担保向案外人史**借款126243元,后因原被告未及时偿还此款,案外人史**诉至法院,宿**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1)宿城民初字第2580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徐**偿还史**126243元,被告陈**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案外人史**2013年5月7日申请执行,法院从陈**账上扣划执行款150000元。后陈**于2013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原告徐**追偿相应款项,目前该案仍在执行过程中。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2年12月19日,原告徐**打电话给被告陈**就涉案的100000元进行通话,通话录音中第35秒至第49秒:原告徐**问:我当时给你100000元,你给没给他,兄弟?被告陈**答:谁个?原告:史**,那是赵*给我的100000元。被告:长安,你怀疑我没给人哪。原告:你给没给兄弟,你给没给?被告:怎没给人的呢,你最后连那利息各方面,剩点底子没给。第1分01秒:被告:你怀疑我没给人啊;第1分40秒:被告:我担保,我替你担保,我替你架势,你还能说我100000元没给人啊,你怎想起来说这话的。第2分36秒:被告:你还说给我100000元我给没给,你不能问吗,人又没死,你给人钱没给,最后连拿利息,长安我说你抓点紧。徐**因向陈**索款未果,因而成诉。

上述事实,有录音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陈**对徐**提交的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辩称该录音系在其醉酒后意志不清醒状态且原告存在诱导下录制的。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陈**的辩解不能成立,理由有:首先被告对该份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对该录音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其次,该录音中被告的声音比较清楚讲话思路也比较清晰,不存在其所说的意志不清醒的状态;再次,从录音中原被告之间通话的内容上看,原告的发问“我当时给你100000元,你给没给他,兄弟”“你给没给兄弟,你给没给”等这些发问的方式和语义都比较清楚,并不存在诱导的嫌疑,被告的回答也很明确,其在录音的第45秒、第1分02秒、第1分40秒均说“你怀疑我钱没给人哪”、“你还能说我100000元钱没给人啊”,并且在第2分36秒再次说“你还说给我100000元我给没给,你不能问吗,人又没死”。这些回答均可看出被告已经明确表示了其收到原告给付的100000元并将该100000元已经偿还给案外人史**,根据一般人的逻辑思维和反应模式,如果被告事实上确实没有收到原告交付的100000元,其应在原告发问的最开始就对“有无收到100000元”作出明确的否认,然而在录音中被告却多次陈述“你怀疑我没给人哪”,故录音中被告的回答应系其真实的意思表达,可以反映相应事实的真实情况。另外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他们之间除了与史**之间的债务外再无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审认为原告提供的录音可以清楚的表明被告确实已经收到了原告交付的100000元现金并承认将该款偿还给案外人史**,但在案外人史**起诉原被告的案件中被告对该事实未作任何提及,致使判决原告承担全部款项的给付责任,虽被告已经就相关款项向案外人史**承担了偿还责任,但其目前也已经向原告追偿该款,故原告以不当得利主张被告返还10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承担。

上诉人诉称

陈**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仅仅依据通话录音就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不当得利的事实,缺乏依据;当时被上诉人带有诱导性的提问,且其是在酒后意志不清的情况下回答的;请求二审撤销该判决或改判发回。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徐**辩称:原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资料能够明确证实被上诉人曾向上诉人支付10万元用于偿还对案外人史**的借款,但上诉人并未将该款项支付给案外人史**,上诉人非法占有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予以返还;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上诉人陈**提出,通话时被上诉人带有诱导性的向其提问,且其是在酒后意志不清的情况下回答的,原审判决仅凭通话录音就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不当得利的事实,缺乏依据。经查,徐**在原审提交的通话录音中,上诉人陈**的意思表达清楚、明确、连贯,多次承认其收到徐**的10万元钱。该份通话录音能够真实地反映本案事实,即徐**曾交给陈**10万元钱,让其偿还给案外人史**。上诉人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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