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有限公司与圣铠隆再生资源利用(常**限公司、春焱电**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圣铠隆再生资源利用(常**限公司、春焱电**有限公司、常熟市**责任公司、圣铠隆置业(常**限公司、黄*、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3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圣铠隆再生资源利用(常**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代偿款2543446.57元及以2543446.57元为基数每日0.3‰从2013年3月25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二、被执行人春焱电**有限公司、常熟市**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圣铠隆再生资源利用(常**限公司的债务2543446.5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执行人黄*、任**对被执行人圣铠隆再生资源利用(常**限公司的债务2543446.5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388元减半收取1469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9694元,由申请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负担518元,被执行人圣铠隆再生资源利用(常**限公司负担1917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圣铠隆再生资源利用(常熟)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已在另案中被拍卖,被执行人春焱电子科技(苏**限公司、黄*、任**名下房产均设有抵押权,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中不宜处置,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涉及数十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累累,黄*、任**目前下落不明,此外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2894441.57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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