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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与被告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明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甲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相识并于××××年××月结婚,××××年××月生一子。双方认识时间短,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性格不合,争吵不断,甚至动手厮打,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讼要求离婚,婚生子李*乙由原告抚养等。

被告辩称

被告姜*辩称,不同意离婚,理由:1、从2012年8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到××××年××月登记结婚,有一年的时间交往了解,婚前感情很好;2、婚后很快有了孩子,孩子是维系感情的纽带,双方只有家庭琐事上的小摩擦,虽然有时会升级到动手,但很快又和好如初,并无大矛盾,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甲与被告姜*于201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20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李*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矛盾。2015年8月26日,双方又发生争执并报警。2016年1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讼要求离婚,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被告亦表示不同意离婚,于*于理应给予双方一定的冷静期,以改善夫妻关系,故对原告本次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均应调整并适应对方的生活方式、处事原则等;双方婚后磨合期中,在家庭琐事上要多沟通,并注意沟通的方式方法,多换位思考、包容对方,正确定位各自在家庭中的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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