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台**督大队与邱**渔业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台**督大队与被申请人邱**渔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东环非诉行审字第006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暂无被申请人财产线索为由,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环非诉行审字第0062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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