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4)扬**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扬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1332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