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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油坊镇人民政府与扬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4)扬**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扬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1332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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