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朱**、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吴**申请执行朱**、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坛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朱**、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吴**借款60000元,支付利息3028.30元,本息合计63028.30元。因被执行人朱**、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材料,责令其履行本院(2015)坛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2015年6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郭**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朱**、郭**目前无银行存款记载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坛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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