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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靖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靖**民法院作出(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以法院专递方式按上诉人靖江**有限公司上诉状提供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诉讼文书。因上诉人靖江**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而导致上述诉讼文书被退回。依据《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现因上诉人靖江**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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