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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佳**限公司与靖江市**限公司与江苏弘**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苏弘**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佳**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钢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靖江市**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强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民法院(2015)苏商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江苏省**民法院尚未审结的(2015)泰中商外初字第00005号案件,是由同一合同引发的关联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密切关系,有必要中止本案的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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