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有限公司、江阴市**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要求执行无**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326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无**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326号裁决书应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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