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江苏民**有限公司与江苏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江**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910元减半收取74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