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江**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910元减半收取74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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