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志与被执行人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方*、史**对本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有异议,认为我院在执行过程中不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为由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受理。在听证过程中,异议人方*、史**撤回异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异议人方*、史**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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