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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与被上诉人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民初字第0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吴***常熟支行工作人员,自2010年入职起至2014年底,其一直担任客户经理。2013年11月8日上午9:28,吴*通过微信向顾**发送信息,内容为:“还是400把,常熟市**有限公司,南京**支行,09×××09。”

2013年11月8日上午9:44,付款人常熟市**易商行通过常**银行账户10×××35向收款人常熟**司南京银行账户09×××09转账400万元。经原审法院依职权查询:2013年11月8日由常熟市**易商行转账到该公司的400万元,于当天中午12:02全额转账至常熟骏**限公司中**行常熟支行00×××69账户,之后又经过支票兑付通全额转入常熟骏**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的个人00000552163527790账户。

原审法院另查明:常熟市虞山镇奇烁贸易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常熟市虞山镇李闸路301号,经营者为顾**。2014年11月1日,该商行出具说明一份,载明:“我商行于2013年11月8日汇给常熟市**有限公司400万元,系受顾**指派汇入常熟市**有限公司账户。上述款项系顾**所有。特此说明”。顾**在庭审中陈述该商行的实际经营者就是其本人,工商登记的经营者顾**是其母亲。

常熟市**有限公司设立于2009年10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蒋**,股东为蒋**、张笑笑。该公司在南京**支行有一笔400万元的贷款至2013年11月9日到期,该笔贷款至今状态为逾期未归还。常熟骏**限公司设立于2011年3月1日,法定代表人王**,股东为王**、周**。

另,经原审法院向中国移**熟分公司核实,139××××5568为吴*的手机号码;138××××5621为顾**的手机号码;135××××7575为蒋**的手机号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庭审中,顾**向原审法院陈述:我与吴*因业务关系在2010年就认识,一直是朋友关系,吴*是银行客户经理,经常要介绍贷款或帮人资金过桥。我在常熟**有限公司做财务,有次吴*帮我老板方*虎在南**行贷款到3500万元,为了感谢他帮忙解除我们的难题,在吴*帮案外人陈**债务担保的事情上还过其50万元(好处费),汇到了吴*当时指定的钱燕*账户内。2013年11月8日之前,吴*打电话问我借400万元给蒋**,当时我认为浙江人的圈子资金都比较紧张,就让他不要做这种事情,不要承担这种风险。但吴*说他与蒋**正在合作项目,同时其作为常熟市**有限公司的客户经理,如果不周转该笔贷款,他可能会下岗清收,这就变成了他自己的事情,况且这笔贷款也在他的掌握之下,风险不大,其以私人名义向我借款,所以我同意了,根据吴*的指定我从店里(常熟市**易商行)汇给了常熟市**有限公司账户400万元,上述资金是我、王**、丁**、姚*一起凑的。我与吴*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后来在2014年4月21日我以微信形式向他主张过利息。借款至今,我多次催讨,吴*仅于2014年8月7日支付过利息26.23万元,本金和其余利息均未归还。另外,我和蒋**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也没有收到过蒋**出具的借条,但之前蒋**向我朋友姚*借款400万元的,他还付了6万元的利息,该笔利息是在我店里POS机上刷的,该笔400万元几天后就已经归还了。

为证明其说法,顾**提供了两段录音证据:

1、2014年9月6日,顾**打给吴*手机的通话录音及文字稿;2、2014年9月28日,顾**及丈夫唐**与吴*在南京**支行门口汽车内的对话录音及文字稿,以上两份录音材料均证明吴*承认向顾**借款400万元的事实。吴*质证认为:不认可该两份录音证据,上述录音内容均是偷录,顾**利用吴*防范心理不强,说话模糊而达到非法目的,侵犯了吴*的合法权益。两段录音均存在声音不清晰、内容不完整以及录音与文字稿不一致的情况,吴*之后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对该两份证据进行司法鉴定,但在申请后又撤回了鉴定。最后吴*表示双方通话与对话的过程是真实发生的,但根据录音情况另外整理了相应的文字稿提交给法庭,具体录音内容以法庭核实为准。

原审法院经核实后,对两段录音内容中重要信息摘录如下:

关于2014年9月6日顾**(138××××5621)与吴*(139××××5568)的手机通话录音内容。“……顾:现在我老公一直在怪我借给你钱这件事情,然后你其实自己也应该想的起来,你去年问我借过几次钱,我都劝你不要借了。吴:是的。顾:这次的400万元人民币要不是你说是你自己的事情而且百分之百没有问题的我是不会来借你这笔钱的。吴:恩。顾:这件事情出了以后我也知道你蛮尽力的凑了40多万人民币给我了,但你说40多万跟400万能起多大作用,而且借款这件事情我跟你原原本本讲清楚的,我也是帮你问别人借的。你也知道这件事情,我从来没有瞒过你什么。而且利息也要付给别人的,你说你凑了40多万出来能解决什么事情,然后你跟我老公商量了半个月出来的还款方案么,你自己是做银行的,你换位思考一下,比如你站在老殷的立场,你觉得现实吗,你自己说呢?……”

关于2014年9月28日顾**、唐**与吴*三人的对话录音内容。“……顾:那你那的400万怎么办呢?吴:老*那边你有没有打电话了?唐:谁?吴:蒋**。唐:打去么反正也就那样。吴:他抬头有问题?顾:这个还是其次了,你主要想他没有任何抵押物让银行做贷款出来,这个本来就比较困难的,你们银行里好做吗?吴:是的,我也知道。顾:你说的跳槽什么的阿有什么意向了?吴:跳槽么。顾:你如果要跳槽的话肯定比南**行要职位高点。吴:是的,那肯定的。顾:但高点你手里也不一定马上有审批权限的。吴:是的,但总归好点,跑上去业务总归要做的。顾:关键现在我们是人家天天来要钱,现在确实是我们欠他们钱。吴:我们全是用良心做人的人,所以我们觉得愧疚,是的呀。顾:当时你打我电话问我借钱。吴:是的,帮忙的。顾:现在弄到最后。吴:这件事情确实弄得~顾:而且这事你来借钱的时候我有没有劝你?吴:是的,劝的,但几方面考虑下来,当时陈**的事情上蒋**帮过我忙的,所以我觉得欠他人情。顾:还有陈**的事情上,我老公一直不理解我为什么那个50万给你,这事我们俩吵过了几次,因为这事我也不知道当时蒋**凑了你钱帮你还陈**的事情。吴:正因为当时这事他们一起帮了忙,所以后面的事情我也想帮他,而且行里也确定放的,所以想帮忙的。顾:唐**是问我为啥50万划给你?当时老方的事情2000多万还给我,算谢意你的。吴:晓得的。顾:但现在我们资金弄得这么紧,唐**讲你400万借去一分不还的,还有这个50万,为了这事我们吵了几次,都特别火大,当时也不知道,蒋**那边凑你钱的,因为你从来没跟我讲过。吴:那我肯定不跟你讲的,我自己想办法的。顾:不是自己想办法的事情,你哪怕蒋**那边凑你多少,我这边是净亏的,我方林虎那边放了贷款,我谢意你那是另外一回事,但你前前后后的事情要跟我讲清楚的,到最后也不会弄成这样,虽然最后我老公协调下来没起诉你,当时我真的火的,他要想我凭什么给你50万。唐:老*你想,这件事情我们夫妻俩真的没为难你,那么你讲这样对一家人来讲400万真的大数目!吴:很大很大。唐:当时确确实实是你吴*来开口向我们借的,不是蒋**或者是谁,你说是不是?吴:是的呀。唐:那么你这件事情我们来让你写张借条,实际也是说的过去的,譬如,我们换位思考。顾:因为我以前问他们借钱也是不写借条的,但那天他们冲过来,我也打你电话的,让我写借条恨不得利息让我写清楚,那天姚*也在,我是不是打电话让你过来,后来我全部写给他们的。唐:他们是做的有些过分了,我是跟你一直沟通的口吻,那么你讲你写了借条压力很大,我们的压力不知道比你大多少,然后你说你不写借条。吴:老唐,我这件事情一定会扛下来的,我一定会这样的,我不做那一笔我解决不了的,但借条的话感觉~……唐:我们目前的处境呢已经是房子也抵押掉了,讲穿了现在身无分文还欠了一屁股债。吴:是的。唐:我们等会还有事,你反正自己看着办吧,让你写借条的事你也考虑考虑,确实我们有了困难才这样,也是为了有个保障。吴:弟兄,这个事情肯定要解决的。唐:我是考虑~吴:第二点蒋**也写了借条,我是承诺到时帮忙你们做一笔,但是你们要我写借条这个不一样的。顾:写借条的事情是人家银行觉得我们应该要让你写借条,万一你以后这笔贷款不转过去呢?他们还要考虑这一点了。唐:他们的顾虑你应该也理解的,包括我们有这样的顾虑,你也可以理解的。吴:那么你想呢到时候蒋**倒还掉了,变成他那边么还了几百万,我这边还有几百万的借条,这个有点不对的哇。顾:这个我们不会再来问你要,比如那边转掉了,有人来还掉了,我们再来问你拿,那种是不可能的啊是啦。吴:是这个道理。然后姜*那边,你们这两天千万不要跟他弄僵,因为他准备好了破罐子破摔,不能给他那个机会真的和你们破罐子破摔。唐:那个你去处理吧。……唐:蛮好,反正你去沟通吧,你也考虑考虑看,不要现在就回绝我们。吴:这件事情不管怎么样,大家要一起解决的。唐:写不写么反正决定权在你手里,你自己考虑下,我们提出来啊有依据?我们的担心啊合理?……”

原审庭审中,吴*向原审法院陈述:常熟市**有限公司和江苏**限公司在南京**支行均有400万元贷款先后于2013年11月份到期。在2013年9、10月份,蒋**与雅莎贸易老板徐**(蒋**的姐夫)问我有无资金过桥,当时我想顾**做资金生意的,就把他们介绍给了她。后来我、徐**、蒋**、顾**在宝岩小凤饭店仙鹤厅吃饭,那天是蒋**去接的顾**,大家先各自聊了一下生意情况,最后提到了11月份贷款到期的事情,徐**、蒋**要求顾**借款帮忙,当时没有说好,我作为中间人介绍了一下两个贷款方的具体情况,但是做不做是由顾**自己决定的。(对此,顾**在第一、二次庭审中均承认与蒋**、吴*等在宝岩吃饭的事情,但认为那是发生在2012年的事情;但在第三次庭审中,顾**又表示其从来没有与蒋**见过面,只是其丈夫唐**与他见过一次面。)最后他们自己确定下来做两笔,由徐**和蒋**共同向顾**借款,大概期限是一周。11月份的时候,蒋**先去办了借款手续,因为徐**当时回了老家江浦,所以没去办手续。蒋**自己直接去顾**在李闸路的店里办完手续后,他回来和我说一次性刷卡付了6万元利息。之后顾**就开始操作了,她先周转了江苏**限公司400万元,江苏**限公司续贷出来还掉之后又周转给了蒋**的常熟市**有限公司400万元,资金的出入都是在同一周时间内发生的,后来因为蒋**公司会计邵**(音)把400万资金挪用了,没能用于归还到期贷款,蒋**的这笔400万也没能还给顾**。邵**(音)是蒋**的亲戚,所以当时蒋**也没有报警处理,那人自此一直失踪,后来也不清楚了。我作为顾**的朋友以及该笔借款的介绍人,在出事后的大半年时间里一直帮她在向蒋**追讨,他们谈还款方案的时候我也基本都参与。另外,关于顾**所谓的50万元好处费情况解释如下:2012年12月左右,陈**的公司为了转贷款向顾**借款50万,当时我认为陈**的实力还好,就帮他在借条上签字做了担保,后来陈**因为资金链断裂逃离常熟,我就帮他还了顾**50万元(一次10万、一次40万,蒋**当时帮了我忙),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来顾**的老板方*虎在南**行的贷款3500万元审批下来后,方*虎还给了顾**2000多万元欠款,此时顾**资金比较充裕,考虑到大家的朋友关系,且实际借款人不是我本人等情况,把我作为保证人代偿的50万元还给了我。但为了以防万一,顾**还保留这借条原件,随时要求我再次承担担保责任,在2014年7、8月左右还收到过关于催收50万元欠款的律师函。

为证明其说法,吴*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14年11月29日,吴*与蒋**两人在元和村蒋**住处楼下的对话录音(连续的两段录音)及文字稿,第一段内容为:“吴:我就是说什么,就是上次那个,上次我律师不是写过一份那个东西嘛。蒋:恩**:写过一份那个东西么就是说你,就是顾**,就是解释一下,当时加入的就是励拓公司呀。蒋:恩**:励拓公司承认这笔借款呀,顾**那边就没什么废话好说了呀。蒋:我朋友说的么,我有时候想想好像也有道理,因为毕竟就是这么一个事情,我自己当时利息也给的,条子也写的。吴:利息第一次就给他们的,是6万吗?蒋:恩,对呀,是呀,是给了6万。吴:现在那个邵**啊有什么消息?蒋:没有。那么行吧,我先跟……”第二段接上述第一段,内容为:“蒋:先碰一下,看怎么说。吴:反正文*……蒋:我也只能说真心话,因为我这个……吴:我知道,顾**,你看这400万是吧,她逼了一年啊,说了多少难听的话,跟你搞僵,现在跟你文*搞僵了,我之前还当他们朋友,2个月之前还当他们朋友,现在掉过头来设计陷害我。”证明吴*为了说明本案的事实情况,一直在寻找案件的关键人物蒋**,终于在2014年11月29日找到其本人,形成了上述录音。

2、2014年11月29日晚上20:29,吴*父亲俞**与蒋**的手机通话录音(连续的两段录音)及文字稿,吴*陈述该两录音形成的背景是:2014年11月29日白天的时候,吴*与蒋**见面并没有谈完,双方约好由蒋**再打电话与吴*联系,但等到晚上也没有联系,之后吴*就主动打电话给蒋**,通话之后主要是俞**与蒋**的对话。第一段内容为:“俞:喂,你好。蒋:你好。俞:文*吗?你好。蒋**,你好。俞:不好意思啊,因为这几天我也给吴*这件事搞得挺郁闷的,现在就是什么呢,小*,你可能不知道吧,顾**啊,顾**和唐**把吴*起诉了,这个事你知道吗?蒋:知道的。俞:知道的。我知道你跟吴*还是以前关系不错的,你也跟他帮了不少忙。现在这个事,你关键的时候你要出来,可能要给他说说话,本来的话,这件事挺麻烦的,400万呢,你看,吴*为了这个事,现在工作都有问题了。蒋**。因为这个事情呢,当时我也说实在的,我也是被人家给蒙了。俞**。蒋:这个呢,可能小***说起过。俞:对。蒋:我也是被人家蒙在那里。俞:当时的情况你应该比较知道,就是吴*作为你们两个人的牵线人嘛,就是到小*那里为你牵线借了400万嘛,后来打到你账上,是不是这个事啊?蒋:事情是那么回事呀。俞:是这么回事啊。那么而且当时她说你是付给她利息的?蒋:对,对,对。嗯。俞:那她现在,就是,小*怎么,因为你的情况我也知道,可能近期呢情况不太好,那么而且,前段时间,吴*也跟我说过,你积极的跟他们沟通,能不能今后分期的归还,但是他们可能心也比较急,那么这个事现在~蒋:这个事情反正当时我那个条子也给他们的嘛。俞:你说什么?蒋:跟你们不搭嘎的哇。俞:跟我们不搭界?蒋:嗯。俞:嗯。但是这个事就是呀,文*你们不管怎么样,跟吴*也是兄弟一场。你肯定要给他说句话,你说句话那就不一样了,文*啊。蒋:嗯,嗯。俞:这个因为400万对于他来说,或者对我们家庭来说都不是一个小数目啊,而且确实是他作为牵线人。如果这样搞下去的话,那这个事就很糟了。文*啊。蒋:嗯,嗯,嗯。反正这个事情,我理解的呀。俞:你理解的啊。那么到时,可能法院有什么需要的话,你最好需要的时候要帮吴*说说的,这个事啊。蒋:好的,好的,好的。俞:好不好?蒋:嗯。”第二段承接第一段,内容为:“俞:刚回来啊,因为现在整个经济情势都不好,因为这个不是你文*一个人,还有其他人都面临这个资金困难。蒋**。俞:但是只要挺过去的话就不一样了。蒋**,恩。俞:那这个事还是要麻烦你了,文*,你到时肯定要给吴*说说,因为这个400万确实不是个小数,如果几十万么大家想想办法,因为这个400万确实我们也没有什么办法。而且小*这么咬人的话,那肯定我们也不会答应的。那么而且事实也比较清楚。蒋:因为当时这笔钱,说实在,我也没拿到手呀。俞:嗯。蒋:也被蒙了呀。俞:也被蒙了啊。但是这个,你当时借条给她的吧?蒋:当时,有的哇。俞:有的阿是啊。这个事的关系还是比较清楚的。蒋:这个应该小*告诉你了吧?俞:告诉我了。就是上次到了账以后,这个账上被人家划走了,是不是这个事啊?蒋:反正这个事情被蒙了,这个事情,我也确实不想提这个事情,我也被朋友他们坑了,坑的也蛮多的,到现在坑的是一塌糊涂。俞:对,这个我知道。但是关于这个400万的事,你肯定要给吴*说清楚就行。蒋:因为里面还有些内部的事情呢,我也不跟你说了,反正就是这么一个情况对不对。俞:嗯,恩。蒋:反正这个呢,我来看吧,怎么能弄么怎么弄吧,好伐?俞:好的好的。这个要拜托你了啊。蒋**。俞:因为应该事实情况是怎么样,那就怎么样,这个因为法律上、法庭上还能说清楚。蒋:这个事情呢跟你们那边应该是不搭尬的。因为说实在,这个事情,反正这个,我今天也跟小*说了,这个事情他们这样弄,我也没办法呀,是不是?俞**。但是,你只要把这个事给吴*说清楚就行了。今后怎么处理么,一步一步来吧,文*啊。蒋:啊。反正我知道了,我到时会跟小*联系的。俞:好的好的,有机会我们坐坐,喝杯茶。蒋:好的好的。俞:好,谢谢啊。好,就这样啊。蒋:好,再见再见。”该两段内容证明蒋**本人承认向顾**借款400万元,而吴*在该笔借款之中只是牵线人。

3、常熟市海虞北路营业厅打印出具的吴*2014年11月底的手机通话清单,证明吴*手机139××××5568于2014年11月29日晚上20:29拨打蒋**手机135××××7575,通话时间为6分32秒,从而说明第2份证据的真实性。

顾**对上述三份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2的录音内容均断开,不具有完整性,证据1的录音是在录音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的状态下形成的,录音内容带有情绪化,并不能表示当时双方的意思;证据2的录音当事人并非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的真实性表示无异议。

4、吴*与唐**的短信往来,内容为:“2014年8月27日唐:什么时候安排蒋见面?吴:我在问他,让他在准备资料。唐:好的。吴:谢谢,一起努力。2014年8月28日唐:蒋到底什么时候能约出来见面?吴:昨天是初定约了今天,我再催催。唐:好的。2014年8月29日唐:怎么样了兄弟?”证明唐**催促吴*协调蒋**见面,并让蒋准备企业抬头去融资,这也是蒋**还款方案之一。顾*红质证认为:吴*与唐**的短信记录是真实的,说明其在帮吴*向蒋**要钱。

5、吴*与蒋**短信往来,内容为:“2014年3月1日蒋:兄弟,顾*打电话我,我有点事不太方便接。我发信息顾*了,等下回电话她,她打我好几个了。吴**,她最近被别人催的有点伤。蒋**,我理解,我尽量想办法,慢慢还给她。2014年7月3日吴:阿*,老*下午可能要和他老公去你店里。蒋:如果她们要去就去呗,反正也无所谓了。我也和顾解释过了,她要去那就去呗!逼急也没用,现在我又没有。吴:是的,你要不要过去下店里,至少聊俩句,又没事。蒋:不去了,她们要去就去。2014年7月12日吴:阿*,明天早点把这个事了了掉吧,省得顾烦,早弄早结束。蒋:说好了吗?欠我的抵给顾*,我和顾账目就清了吗?她同意了吗?吴:具体的我也不知道,明天你带好复印件。最好说说清,省得烦。2014年7月13日吴:阿*你短信发她呢,她意思好像是她不出面帮你讨,还是以你的名义。”证明顾**连续向蒋**催讨,包括一天几十个电话以及去经营场所追讨,蒋**确实没有资金还款,但承诺会慢慢还。另,蒋**还提出将其手中别人打给他的欠条抵给顾**,从而达到与顾**清账的目的。顾**质证认为:对吴*与蒋**之间的短信内容不清楚,其是在帮吴*向蒋**要钱。

6、顾**起诉吴*、姜*、苏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诉状书及附件往来明细各一份,其中吴*、姜*在2014年8月13日归还顾**20万元的款项是顾**直接让姜*汇到吴*账上的,证明顾**出事后,吴*出于朋友关系,借给顾**多笔借款,而该20万是顾**对吴*的还款。顾**质证认为:对于民事诉状和往来明细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并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而是我一直在问吴*催讨400万元,但其说家中没钱,部分还我的钱也是问他朋友借的,现在他朋友又急需20万元用于发工资,于是我就让姜*直接把钱先汇给他救急用了。

原审审理中,原审法院向吴*的父亲俞**作了调查,其反映:其与蒋**2014年11月29日通话之前见过一次面,知道其是浙江浦江人,做生意的。因为吴*被顾**起诉后,作为家长,其非常着急想了解这笔借款的来龙去脉。吴*与蒋**以前还是比较要好的弟兄,第一次开庭时蒋**大概是顾及自身利益的原因没有出庭作证,但是他其实是最清楚的。当天,蒋**口头承诺要与吴*碰头的,但是约定碰头的时间已经过去了,考虑到其与蒋**也算认识的,于是11月29日晚上在中南世纪城家里,其用儿子手机与蒋**进行了通话。通话中蒋**明确400万元是他借的,这笔钱与吴*是无关,但是这笔钱他实际也没用到,最后其还要求蒋**来法院把事情讲清楚的。

原审审理中,原审法院还向姚*作了调查,其反映:我和顾**之前都在常熟家**口公司工作,我是部门经理,她是分公司的会计。顾**从我们公司跳槽后,便开始做了资金生意。我们从2012年开始交往深起来。2013年9月的时候,我通过顾**认识吴*,知道他是银行客户经理,但我和他交往不深。有次吴*要问顾**借款,顾**就牵线到我这里,让我直接汇钱给他。大概2013年11月4、5号,吴*主动联系我,他直接带了他的客户(不确认是否为蒋**)约我见面,当时我借了对方400万(自有资金及朋友资金凑的),直接汇到了指定账户江苏**限公司。借款的时候,吴*带来的客户直接写了张400万的借条给我,吴*对该400万元做了担保。当时说好3-4天的借款周期,之后还款并非还给我本人,而是还给了常熟市**易商行,顾**给我看了400万还款到账的信息。至于利息,约定是1个点利息,3天就是12000元,也是通过顾**给我的,不是吴*的客户给我的。相应的借条在该笔借款归还后,我就没有保留了,至于借条上面借款人的签名我也不记得。这个还回来的400万,顾**说要继续用个几天,我同意了,因为与她相互信任,所以我们没写借条。但几天之后却并没有还款,后来我听她说将这400万元借给了吴*,而他们之间的借款关系我就不清楚了。直到2014年4月份,顾**才分批归还了我的400万元本金,具体还款资金的来源我没有过问,利息我也没再问她要。我不认识蒋**,我和蒋**(或者常熟市**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签过书面的借条,我只承认顾**问我借过400万。

姚*在调查时向原审法院一并提交了招商银行单笔对账单一份,证明2013年11月5日从付款人姚*尾号为301的招商银行账号转到江苏雅莎**行常熟支行09×××74账号400万元。

顾**对姚*的调查笔录及其提供的对账单质证表示均无异议。吴*对姚*提供的对账单表示无异议,但对其调查笔录质证认为:江苏**限公司、常熟市**有限公司在南**行都有一笔400万元贷款到期,雅莎贸易的老板是蒋**姐夫徐**,周转的时候是先把钱借给徐**,还贷后再续贷,几天后周转出来还顾**,顾**再借给蒋**还贷。蒋**与顾**谈妥上述方式后,就去了顾**店里签订借款手续,因为顾**和姚*当天应该都在店里,所以不知道最后借条签给了谁,吴*并未与蒋**同去,也没有签借款担保。

第三次庭审中,顾**、吴*一致确认本案中涉及的双方微信往来内容系真实存在的,对对方所提交的双方之间微信往来的文字内容表示无异议。原审法院对其中重要部分摘录如下:“2013年12月21日顾:我等会打他(蒋**)电话。吴:他说要回你的。顾:好的,那我等他电话吧。顾:没回我电话哇。2013年12月27日顾:老*那边还是毫无进展吗?浙商汇通几时可以跟农行弄好手续阿?吴:粮食供应他叔叔最近刚过去,有点难可能。顾:那全是空的哇。那400(万)靠什么地方拿回来呢?吴:他(蒋**)赚的钱都投在铺子里,铺子又低额抵押在银行,铺子卖不掉的话,只能等粮食,粮食必须搞起来。2014年3月6日顾:粮食那块有进展吗?吴:等中储先别的库调调粮,合同还没签。顾:能成吗?我看老*那边悬,我打他电话弄个方案,到现在也没声音。吴:昨天见面的,他在想办法做点项目。顾:等做项目赚钱不知道何*马月了,我也顶不住那时间,我现在一晚上睡一两小时,身体也快跨了要。2014年4月10日顾:蒋那边10到20(万)都拿不出来吗?他们做生意一分钱都没有进账的吗?吴:她老婆在帮他还信用卡,我明天再去趟。顾:我觉得现在一分钱不付总不是个态度,现在这样算什么呢?现在给我的感觉是他们完全不当回事了。吴:我明天去趟。顾:好的。2014年4月16日顾:但到现在快半年了,哪怕他付个10到20万也是个态度,他现在这样电话电话不接,还款计划还款计划没有。吴:我发了信息给他了,现在应该还没起来。顾:我觉得总应该碰个头。吴:要的。顾:他回你电话了吗?怎么说?吴:没,她老婆说今天也没打通他,不知道他在干嘛。2014年4月21日顾:按照最低一天一个点算,你帮我算我每月付多少利息?吴:利息太贵了。2014年4月28日顾:老*那边碰头愿不愿意?吴:说回来了碰头,不一定5月1日。顾:那就是连碰头也不愿意,钱也一分不解决?吴:他在那边接了点活。顾:什么活?什么时候能有回款?吴:说不好,继续盯。顾:半年了,他现在这态度,就是赖账的表现,我觉得这事就是一圈套,被人骗了钱,拍拍屁股就算了。2014年5月9日顾:昨天有没有跟蒋*?吴:他刚回来,明天我和他见下。2014年7月12日吴:他们这两天在外地注册了3家公司,准备在外地搞贷款出来。顾:你觉得可能吗?吴:外地有可能,不管它,多条路。顾:是的。2014年7月12日顾:蒋在常熟吗?吴:蒋在常熟。顾:你帮我改天约了碰头,你说好地方我直接喊黑社会的人把他看起来了,我看不逼他根本不当回事。你帮我积极点约一下。吴:好,知道了。2014年7月22日顾:我和姚*还有几个欠钱的朋友把事情原原本本说了下,他们建议去经侦报案,告诈骗。但报经侦就一定会牵涉到你。我们问过律师,姚*会作证你过来签字,但没有签在那张上。报经侦必须报你跟蒋联合诈骗,不然不成立的。所以这件事我说先跟你商量,我不可能400万不要,但这事一定会让你丢工作。但现在主动权已经不在我手里了,你联系下蒋看他什么态度吧!目前我们能找他的办法只有通过公安。吴:联合诈骗?顾:除了这样弄,没法弄到经侦,民事上根本不可能尽快解决的。吴:我可以丢工作,但我肯定不能认莫须有的诈骗的,要坐牢的你知道么?顾:姚*借钱的时候事情都知道的,签字也是她看着签的,只是后来400(万)转掉的事情当时你们想解决的,没有跟她说,我莫名其妙的把这事扛了下来,我是真把你当朋友兄弟,到现在没有办法扛下去了!吴:你朋友的利息现在说开了能停一停吗,你一定要撑下来。跑经侦我工作会没倒没关系,毕竟诈骗的是他,我肯定没事的,至少能逼他了。这是我欠你的情,没个工作算什么。顾:这个月利息我付不出来才跟他们摊牌的。我听律师说你那边可能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4年7月24日顾:你那边真的一点都凑不起来?哪怕你自己借下!我的为人你也知道,不到万不得已不来跟你开口,上次的50万,你只是垫了一下,最后我宽松的时候都还给你了。吴:我在努力的,外面弄资金的都跑了,我那个有点钱的亲戚因为上次借的没还一直说不借,我老婆那边也没钱。顾:你能否暂时把房子抵一下,我能抵的都抵了。吴:都是我爸妈名字的,我要回去商量。顾:估计几点能确定?吴:搞砸了,我爸气的,我妈陪他去医院了。顾:那怎么弄呢?我倒跟他们说你最近会帮忙解决点。2014年8月6日上午吴:我尽力了,而且我和你的事,和你朋友八竿子打不着边,你朋友有什么资格和我谈?顾:因为我欠他们钱,而这笔是你来开口问我借的,虽然字不是你签的。吴:对,所以我欠你的情。2014年8月6日下午顾:打了吗?10万?吴:在划。顾:5点之前一定要搞定。10万快点。另外36万怎么解决啊?吴:还没。顾:都等在我办公室,烦都烦死了。”

第三次庭审后,吴*又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份“关于吴*借给顾**的63.23万元款项明细”及相关的银行对账单、网**行明细查询,证明2014年5月开始,顾**因为资金链紧张开始问身边朋友借款,其中向吴*借款63.23万元,具体为:1、2014年5月30日下午在顾**店里用朋友钱燕*的建行卡通过POSE机转账给她9万元;2、2014年8月5日下午,在南**行取现1万元后交给了唐**;3、2014年8月6日,通过网银转账给她4万元;4、2014年8月6日通过南**行柜台取现9.6万元现金后凑成10万元交给她;5、2014年8月7日,通过网银转账给她26.23万元;6、2014年8月7日,问朋友张*拿了3万元借给她。后来,顾**通过第三方姜*在2014年8月13日归还了吴*20万元,还剩余42.23万元。顾**质证认为:收到过吴*的9万、4万、26.23万,对于其交付的现金表示不记得了,但是这些应该都是吴*对我的还款,如果其认为是借款,应该反过来起诉我。

上述款项往来,经原审法院依职权调查如下:钱燕*中**银行账户62×××44于2014年5月30日向唐**(顾**公公)账户62×××56汇款9万元;吴**银行账户62×××81于2014年8月6日向顾**常熟农商银行账号62×××00转账4万元,同日在柜台支取现金9.6万元;吴*于2014年8月7日向顾**常熟农商银行账号10×××72转账26.23万元。

原审法院再查明:在原审法院(2014)熟民初字第01152号顾**与吴*、姜*、苏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明2013年8月1日吴*、姜*向顾**借款人民币80万元,2013年8月13日借款人民币100万元,2013年9月2日借款人民币60万元,2013年9月9日借款人民币10万元,2013年10月14日借款人民币150万元,以上吴*、姜*均在借款当日向顾**出具了相应借条,吴*、苏州市**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借条上盖章。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户籍信息证明、工商登记信息、说明、南京**行对账单及查询回执、常**银行明细查询单、中国银行**行查询回执、中国建设**常熟分行的明细查询单、顾**、吴*之间的微信记录、通话录音、短信往来记录及原审法院庭审笔录、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

原审原告顾**的诉讼请求为:吴*立即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并支付至2014年10月20日的利息649700元,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由吴*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顾**、吴*的诉辩意见,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为:顾**、吴*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有借贷合意、款项交付两个构成要件。本案中,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审法院对该争议焦点作分析如下:

第一、顾**、吴*在2013年11月份借款之时并没有对于400万元的借款形成书面的借款协议,在实际的款项交付上也是通过常熟市虞山镇奇烁贸易商行汇至了常熟市**有限公司。虽然在2014年9月6日、9月28日顾**、吴*两次谈话录音中,吴*口头承认过是其向顾**出面借款,但其同时在录音中也明确因常熟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已经对该400万元的借款出具过借条,其并不同意另行出具借条,故本案仅凭录音内容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在审理中顾**也未能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材料。

第二、吴*为抗辩其系顾**与蒋**借贷关系的中间介绍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本人及其父亲与蒋**之间的对话、通话录音,且能够提供相应的通话记录证明,顾**对该四段录音真实性并未直接否认,仅提出录音不具有完整性、录音当事人情绪较为激动或录音当事人与本案不具有利害关系。根据该四段录音内容上的连续性、吴*及其父亲陈述,结合蒋**系本案诉讼结果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身份,原审法院认为吴*父亲确有与蒋**进行通话,录音反映的内容对吴*抗辩的主张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第三、从顾**、吴*之间的微信往来、短信、通话录音内容看,能够反映顾**在起诉前大半年的时间内对该400万的催款对象是蒋**,顾**对此解释为是帮助吴*向蒋**催讨,但其催讨的主动性、积极性均比本案吴*更强烈,甚至在微信中几次提及到用黑社会力量或以蒋**诈骗为由向经侦大队报案方式来逼蒋**,这与顾**在本案中的诉请对象和主张存在不一致。

第四、本案中,顾**提交的证据材料上以及庭审中存在诸多细节上矛盾或不合理之处。1、关于顾**与蒋**是否见过面的情况。顾**在第一、二次庭审中均承认与蒋**、吴*等在常熟宝岩吃饭的事情,但认为那是发生在2012年的事情;但在第三次庭审中,顾**又表示其从来没有与蒋**见过面,只是其丈夫唐**与他见过一次面。2、对于借款400万元的资金来源。顾**在第一次与第三次庭审中陈述是由其、王**、姚*、丁**一起凑的,但顾**对姚*调查笔录中陈述400万元是姚*借给顾**的说法表示无异议。3、关于借款400万元的利息问题。顾**提交了2014年4月21日下午发送给吴*的微信截图以证明其对借款利息进行主张,而本案借款发生在2013年11月8日,这明显不符合普通民间借贷利息的主张时间。4、关于吴*向顾**交付款项的情况。顾**在三次庭审中均只认可吴*还了26.23万元利息,庭审结束后顾**却又质证认可收到吴*的转账支付9万和4万(对现金交付部分表示不记得)。同时,顾**在2014年9月6日的录音中陈述“这件事情出了以后我也知道你蛮尽力的凑了40多万人民币给我了”,而这刚好与吴*认为出事后一共借款给顾**42.23万元相吻合。5、关于顾**通过姜*转给吴*的20万元。顾**对此解释为吴*在借款后进行了部分还款,其中部分是吴*问朋友借来归还的,现在该朋友又急需发工资用钱,所以又还给吴*。在顾**本身资金链异常紧张的情况下,好不容易收回的借款怎会又轻易还回去,该解释本身就比较牵强,不合情理。

第五、根据顾**自己陈述和姚*反映,顾**确实在从事资金生意,从其与姜*、陈**等人的资金往来上看,每笔出借资金也均有签订借条的交易习惯,而对本案400万元大额资金往来顾**、吴*双方却未形成书面借款协议。事实上,在本案的几份证据中有提及过该400万元的借条实际上是签过的,只是吴*未在借条上签字。

第六、吴*作为银行客户经理的特殊身份,主要负责贷款业务,其也有过帮忙介绍资金过桥的经历,在本案中其作为资金介绍人的可能性更大。

综上分析,原审法院认为顾**、吴*之间并未形成借贷合意,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故对顾**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顾**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99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8998元,由顾**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多份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的内容表明,借款系被上诉人主动提出的,上诉人基于朋友间的信任才同意向被上诉人出借400万元,且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款项交付也是基于被上诉人的指示,并非基于上诉人与蒋**之间的借贷关系。上诉人之所以向蒋**催款,系上诉人为挽回自己的损失,而帮助被上诉人向蒋**催讨借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达成了借贷合意,又存在借款的事实,被上诉人理应归还其结欠上诉人的债务。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吴*答辩称,被上诉人在本案中只是起到一个中间介绍人的作用,同时基于朋友的关系,也帮助过上诉人要钱。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归还的部分款项实际是被上诉人出借给上诉人的款项,而不是归还的款项;而至于他刚才所说的始终未见与蒋**发生借贷关系,因为上诉人打款打给的就是蒋**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请求驳回上诉人请求。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了2013年11月5日借款40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证明被上诉人声称的所谓的蒋**出具的借条。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该借条与本案无关。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上诉人提供了双方两次谈话录音及微信记录,但谈话录音及微信记录的内容并未明示被上诉人是借款人,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而从被上诉人提供的通话录音来看,蒋**对借款事实的陈述足以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产生合理怀疑,而实际上该笔借款亦是进入蒋**控制的公司的银行账户。其次,顾**对借款经过的陈述前后矛盾,而从顾**追讨借款的过程来看,顾**的首要追讨对象是蒋**,并非被上诉人。由上,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不不当。顾**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998元,由上诉人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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