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吴江支行与被告郭**、胡**、郭**、吴**、亨通地**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吴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限公司吴江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37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655元,由原告江**限公司吴江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