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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与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沈**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瞿*因与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下称广**公司)、沈**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瞿*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瞿*未收到过一审法院任何通知,严重侵犯了瞿*的合法权益。(二)瞿*与沈**离婚时对房屋进行了分割,瞿*并非是无偿取得两套房屋。一审法院撤销沈**将苏州市西二路X号X幢XXX室、盘蠡新村XX幢XXX室转让给第三人瞿*的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三)广**公司行使撤销权未在法定一年内行使,对其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综上,请求再审本案,驳回广**公司一审中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广**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在通过快递不能送达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公告送达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二)瞿*与沈**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全部财产归瞿*所有,全部债务由沈**承担。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沈**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并无不当。(三)2014年8月左右,广**公司在执行沈**房产才知晓沈**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因此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计算,我方行使撤销权并未超过法定期限。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送达程序问题。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向瞿*户籍登记地专递邮寄送达无果、又实地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沈**转让房产行为的认定问题。经查,沈**在婚姻存续期间为苏州金**限公司向广**公司借款提供了担保。之后沈**在与瞿*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将家庭全部财产包括房屋两套协议归瞿*所有,全部债务由其承担。该行为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广**公司作为债权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有权依法行使撤销权。一审法院为此撤销沈**与第三人间无偿转让房屋产权的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本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瞿*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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