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戴**与被告连**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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