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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司)诉被告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沟镇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司破产管理人宿迁求实会计**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被告双沟镇政府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双酒公司诉称:双酒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杨**因故死亡,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根据申请,2010年7月1日泗洪法院作出(2010)洪法商清算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对双酒公司进行了强制清算程序,并指定宿迁求**有限公司及该单位股东和管理人员为清算组成员,宿迁求**有限公司负责人为清算组组长,在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发现双酒公司无实物资产,纯属空壳公司,而关联企业泗洪县双沟家酒厂也属杨**个人投资,两个企业同一个法定代表人,两个企业共用一套账册、资金运作在一起,对外都是以双酒公司名义,实质上是泗洪县家酒厂在运作,现两个企业资产混同并已资不抵债。

2013年6月20日泗**院作出(2012)洪商破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两个企业合并破产同时指定宿迁求**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对双**司名下的房产、土地进行评估,评估资产价值822余万元,破产人的财产一直面临拆迁无人购买。2012年11月26日,公司所在双沟镇区改造,该破产人的厂址被规划拆迁征收,2013年3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最后确认补偿价格为645.1378万元。其中房屋为466.9235万元,建筑物及附属为29.8232万元,土地为50万元,其它补偿98.3911万元。该征收补偿款当时被被告挪用一直没有到位,通过多次协商被告承诺:“分三期到位,第一期200万元于2014年7月1日前到位,第二期200万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到位,第三期246万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到位,如未能按承诺期限履行,则承担支付款项的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4倍的违约金”。后第一期200万元被告于2014年6月12日已汇至破产管理人的专户,破产管理人已按照债权分配方案向87位普通债权人和62位公司员工(工人工资)偿还了第一期债务,但第二期200万元和第三期246万元征收补偿款至今未到位。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至今无果,导致债权人多人上访。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破产财产的征收补偿款446万元及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今共6个月利息[以200万元计算利息200万元×(5.6%×4÷365×181)=22.22万元;246万元×(5.6%×4÷365×30)=4.53万元,合计人民币472.75万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利息按照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双沟镇政府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因涉案的数额较大,且政府内资金现比较困难,请求分期向原告支付款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因双沟镇镇区改造工程建设需要,双沟镇政府拟对双**司的房屋进行征收。2013年3月14日双沟镇政府与双**司破产管理人签订双沟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双**司破产管理人最后应得房屋补偿款及附属物补偿款等为595.1378万元,土地补偿款为50万元。2014年6月10日双沟镇政府出具承诺书:由于双**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现由双**司破产管理人管理双沟家酒厂资产,故将双沟家酒厂建筑物以及土地补偿款646万元汇入双**司破产管理人帐户,用于化解债务。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协商,现我镇承诺将补偿款分三期给付并汇入双**司破产管理人帐户。首期200万元于2014年7月1日前给付,双**司破产管理人需将房产证及相关土地证交由双沟镇政府并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第二期200万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至破产专户;余款246万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至双**司破产专户。如未能按承诺期限履行,则承担未支付款项的中**银行同期贷款4倍的违约金。诉讼中,原告自认第一期200万补偿款被告于2014年6月12日已汇至破产管理人的专户,但第二期200万元补偿款和第三期246万元征收补偿款至今未到位,且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至今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另查明:2010年7月1日债权人张*风向本院申请对江苏**限公司清算,经查明双酒公司的厂房、土地、设备的所有权均登记在泗洪**酒厂名下,两个企业共用一套帐册、资金运作不分你我、财务、行政等管理人员为同一套人马,仅在对外以双酒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因泗洪**酒厂与双酒公司财产混同,资不抵债界限,清算组于2011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申请本院终结清算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后本院作出(2010)洪商破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对双酒公司的破产申请,予以受理。2012年4月20日本院又作出(2010)洪商破字第0001-1号决定书,决定指定宿迁求**有限公司担任双酒公司破产管理人。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0)洪商破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双沟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承诺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资不抵债已向本院申请破产,本院予以受理并指定宿迁求**有限公司担任原告双**司破产管理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原告破产管理人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本应按该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但被告未及时履行。之后,被告另对该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特别作出书面承诺,该承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被告具有约束力,但被告仍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对逾期付款已约定按未支付款项的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支付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款446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此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限公司征收补偿款446万元及利息(分别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30日起;以246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30日起,分别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4620元,由被告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620元(开户行:中国**城支行,帐号:46×××80,户名:宿**政局国库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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