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诉被告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撤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诉称:被告在没有取得合法征收手续即对原告进行了征收,是欺诈行为,且征收公告中的规定是征收国有土地,而不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被告青阳镇政府在征收时少批多占,张**的房屋是集体土地不应该在征收范围内。另征收过程中,被告非法限制张**儿子张**人身自由及非法跟踪张**孙女张*,逼原告签订空白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均表明张**是房主,原告无权与二被告签订拆迁协议,故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的拆迁补偿协议违法,并予以撤销;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4年10月14日,张秀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告秦*与两被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违法,并予以撤销,原告秦*作为第三人已经参加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又提起诉讼,后诉的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与前诉同一的,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中原告秦*在张秀山诉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撤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秦*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且对其主张提出了请求,故原告秦*诉两被告撤销拆迁补偿协议,属于以相同的诉讼标的来院起诉,已违反一事不再不理的原则。故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原告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