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江润州支行与被告杨**、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撤回对被告杨**、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8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18元,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