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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江润州支行与杨**、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江润州支行与被告杨**、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撤回对被告杨**、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8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18元,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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