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宽诉被告兴化市**大丰分公司、兴化市**有限公司、樊**、大丰市**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宽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3元,减半收取1511.5元,由原告王**负担。
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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