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丰市**保有限公司与大丰**有限公司、柏仪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大丰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织有限公司、柏*、何**、大丰市**责任公司、周**、韦**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大商初字第0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大商初字第05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