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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3月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患有先天性睾丸缺失(一只)疾病,夫妻生活不能正常进行,更重要的是被告因此不能生育。我多次催促被告外出治疗,但被告仅在大**医院看了几次。被告曾要求抱养小孩,但我不同意。双方为此感情逐渐恶化。2015年5月初,双方发生争执,我搬出被告家另行居住至今。现双方互不联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顾*辩称,我与原告通过微信认识,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很和谐。婚前双方进行了婚检,原告对我的身体状况是清楚的,对于生育小孩一事,我也在积极地治疗,因治疗一直未果,才提出抱养小孩,但被告却不同意。我为人老实,无不良嗜好,对原告很好,双方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通过微信聊天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生理原因致双方至今未生育小孩。双方常因此发生矛盾,被告曾提出领养小孩遭到原告拒绝。2015年5月3日晚,原告与被告及其家人因为领养小孩及工资收入保管问题再次发生争执,原告于次日离家另居,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相识仅两个月左右即登记结婚,其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没有产生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矛盾,双方虽未生育小孩,但被告亦曾进行治疗,故双方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只要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相互关心、多加沟通,其夫妻关系一定能够得以改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朱*与被告顾*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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