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兴化市盛**大丰分公司、兴化市**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程登山诉被告兴化市盛**大丰分公司、兴化市**有限公司、樊**、大丰市**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登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登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3元,减半收取696.5元,由原告程登山负担。

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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