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杭**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杭**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夏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2元,减半收取2176元(实收),由原告宁**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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