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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与杜新风、曹月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邹**与被执行人杜新风、曹*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法安商初字第0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确认杜新风结欠邹**货款180670元,曹*新对上述杜新风所欠货款中55800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诉讼费5343元,由杜新风承担。因杜新风、曹*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邹**的请求,本院已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杜新风、曹*新未自觉履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杜新风、曹月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杜新风名下有一辆苏B×××××汽车,本院轮候查封了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为轮候查封生效后一年,查封期限到期后,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该车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并且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曹*新名下有一辆苏B×××××汽车,本院查封了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8月21日,查封期限到期后,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上述车辆申请人邹**表示价值不大,不必处置。

经向房管、土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杜新风名下有一套房屋,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轮候查封生效后两年,查封期限到期后,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上述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且设有最高额抵押权,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曹*新名下没有房屋登记信息。

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杜新风、曹月新有住房公积金。

因被执行人杜新风、曹月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杜新风、曹月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至被执行人杜新风、曹月新户籍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杜新风、曹月新欠债较多,经济状况不好。

执行中,被执行人曹*新向申请人邹**支付了10000元。

综上,本案相关执行款执行到位10000元,执行费执行到位740元。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邹**通报后,邹**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杜新风、曹月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杜新风、曹月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邹**不能提供杜新风、曹月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邹**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安商初字第0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杜新风、曹月新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邹**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杜新风、曹**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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