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江**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商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返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公告费153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