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有限公司诉被告仇**及第三人安徽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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