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阎**、南京外滩**有限公司、南京**备中心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管理办公室、南京市**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阎**、南京外滩**有限公司、南京**备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管理办公室、南京市**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5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53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南京外滩**有限公司、南京**备中心案件受理费各50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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