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阎**、南京外滩**有限公司、南京**备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管理办公室、南京市**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5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53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南京外滩**有限公司、南京**备中心案件受理费各50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