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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麦哲理(南京)**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诉称

上诉理由及请求: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上诉人实际办公地点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工程位于南京市长江路估衣廊地块,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麦哲理(南京)**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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