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南京科宝科技有限公司、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苏紫金农**司横**行(以下简称紫金农商横**行)与被执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司)、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科**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听证审查。异议人暨被执行人科**司的委托代理人丛**、申请执行人紫金农商横**行的委托代理人曹军、被执行人丛**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科**司异议称,对江苏苏**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信公司)出具的苏房地估字(2014)第01052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010525号报告)提出异议:1、房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壹仟肆佰柒拾捌万肆仟元整,比2013年我公司贷款评估价值要低。2、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150]号文件及宁**(2012)文件,南京市区域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在原基础上上涨100%,由此土地价格评估明显偏低。3、未登记房屋的评估价比市场建设价明显偏低,连材料费都不到。综上,请求评估公司参照宁**(2012)26号文件及宁政发2014[150]号文件,适当对标的出让价格作出调整。

申请人紫金农商横溪支行答辩称,010525号报告符合相关规定,认可该报告,请求驳回科**司的异议。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丛**答辩称,同意科**司的异议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院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江宁禄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科**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紫金农商横溪支行借款75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4年5月20日的利息93750元(此后的逾期利息以75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1.25%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科**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紫金农商横溪支行律师代理费150000元。三、如科**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紫金农商横溪支行有权以科**司所有并设定抵押的位于南京市**甘西社区1-5幢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四、丛**对科**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62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1208元,由紫金农商横溪支行负担202元,科**司负担71006元(此款已由紫金农商横溪支行垫付,科**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应加付此垫款)。逾期,科**司、丛**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紫金农商横溪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苏**司对科**司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狮山路95号工业房地产进行评估,苏**司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010525号估价报告。科**司收到010525号估价报告后遂提出本次执行异议。

听证中,科**司、紫金农商横溪支行、丛**对评估程序,苏**司及其评估人员的资质均无异议,苏**司针对科**司异议解释如下:1、同一估计对象进行估价的价值时点的不同,评估价值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本次评估的价值时点定位2014年11月14日,而科**司贷款的抵押价值时点为2013年,随建筑物使用时间的增加,必然产生折旧、贬值。不同的评估师因从业经验、主观判断不同,对同一估价对象的评估价值也不尽相同。2、南京市人民政府政发(2014)150号文件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工作”,该政策的实施主要针对新增的工业用地,本次评估的土地存量工业用地,目前市政府及国土办法尚未公布相关指导价,因此土地价格不能做上涨调整。3、对未登记房屋,因没有交纳相关税费,所以按照其重置价结合成新度扣除折旧进行计算。不存在偏低的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物进行评估涉及专业领域问题,在当事人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评估资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当事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提出的异议交由评估机构进行解释说明,是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提出异议的主要救济途径。本案听证过程中,苏**司针对科**司提出异议予以了解释与说明,说明估价结论并未明显偏离市场价值。加之,估价报告所记载的评估总价仅是人民法院在拍卖中可参照的保留价,涉案房地产的实际价值可以通过公开拍卖进行市场检验。科**司如认为评估价过低,亦可以在拍卖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参加竞买。科**司要求评估公司参照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适当对标的出让价格作出调整的请求,但并无足够证据支持该主张。综上,科**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南京**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江苏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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