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谷**与被上诉人朱*、原审被告南京王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3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谷**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苏**、谷**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苏**、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