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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夏**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徐**、陈**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理由及请求:涉案居间合同之履行地不在南京市栖霞区,本案被告陈**、徐**及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亦不在栖霞区,栖**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上诉人陈**、徐**的户籍地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渡村大垅队38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被上诉人陈**、徐**的户籍地为南京市栖霞区马渡村大垅队38号,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虽称陈**、徐**的经常居住地不在栖霞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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