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庄**、徐州**限公司、徐州**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保公司)与徐州**限公司(杆**司)、徐州**有限公司(爱**司)、曹**、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3)宁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杆**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再保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违约金、手续费、名义货价合计10735005.4元[其中全部剩余租金11668671元(月租金432173×27)、违约金777911.4元(租金总额432173×36×5%)、手续费693750元(416250元+277500元)、名义货价10000元,扣除已缴纳的保证金1387500元及后续支付1027827元]。二、爱**司、曹**、庄**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再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向杆**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2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1210元由杆**司、爱**司、曹**、庄**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杆塔公司、爱**司、曹**、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杆塔公司、爱**司、曹**、庄**在本市范围内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反馈信息显示,杆塔公司系魏**于2006年11月21日出资4666万元注册登记的自然**限公司。爱**司系韩**于2010年2月4日出资1000万元注册登记的自然**限公司。上述两公司及曹**、庄**名下在本市无房、地产、车辆登记信息。杆塔公司在其注册地开设7个银行帐户,本院共扣划1095636.66元。爱**司、曹**、庄**名下均开设多个银行帐户,但最高存款余额均不足千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诉讼中保全的被执行人曹**名下一辆轿车(车牌号为苏C×××××)进行了司法拍卖,拍得价款12.08万元。执行杆塔公司在江**力公司物资供应公司245813.33元,执行杆塔公司在江苏**有限公司696575.90元。扣除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本案执行费26388元及拍卖标的物的评估费4500元,本案实际执行到位2127937.89元,该款已转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杆塔公司、爱**司、曹**、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和执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汽车及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封的小轿车已处置完毕,银行存款及到期债权均进行了扣划。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宁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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