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紫金**司余姚支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仲**撤回对被告中国紫金**司余姚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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